一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不接受民警的处理,反而对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进行殴打。
10月19日,新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妨碍公务案,被告人严某因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据办案民警介绍,201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严某酒后驾驶一辆奇瑞商务轿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大货车司机随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被告人严某正在殴打大货车司机。正当民警上前劝阻时,严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借着酒劲又将拳头对准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致使一名民警受轻伤。
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严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该司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报记者 王颜 通讯员 徐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