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梁敏
顶替别人的名字购买单位公房,等快交房的时候才知道没法办自己的房产证,这房子挂在别人名下住着不踏实,要是解除合同又不划算。最近,房子问题成了泰城市民吕先生最大的烦恼。无独有偶,市民李女士也曾向记者反应过类似问题。
买房却为他人做“嫁衣”
吕先生有一位朋友在济南工作,一年多以前该朋友的单位要投资建公房,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这种公房的价格比同等地段的房价低很多。吕先生对这个公房挺感兴趣,但他又不是该单位的职工,没有权利购买这套房子。而吕先生的朋友暂时没有购房打算,所以两人一拍即合,决定由吕先生出钱,借用朋友的名字买房,以后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直接过户到吕先生名下。两人想得挺好,吕先生得房子,他朋友还能得到一点好处费,可没想到吕先生已经支付了大约40万元,接近2/3房款的时候,这位朋友突然告诉吕先生,房子只能办集体房产证,不但没法将房子过户到吕先生名下,连集体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也没法更改为吕先生。
这下吕先生不干了,他为这房子付出了接近40万元,等了接近两年,眼看着房子到手了,却突然又没了。朋友给吕先生指了两条路:1、解除协议,退还房款;2、吕先生把剩下的1/3房款付清,等以后能办房产证的时候再过到吕先生名下。
就在一个多月前,市民李女士也拨打电话反映了类似问题,李女士顶替别人的名字买的房子每平方米已经涨了5000元,她当初给了中间人10万元的好处费,如今房产证也办不下来,中间人要退还好处费和房款。
物归原主还需求助法院
吕先生和李女士都面临着两难,付清房款,房子却不在自己名下,这当然有巨大的风险,而解除协议的话,按照现在的房价,40万元可买不到类似的房子了。
记者咨询了泰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得知,这种借用别人的姓名买房的行为比较多见,而且纠纷也不少。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按照《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确定,需要经过房产登记,如果该房屋没法办理吕先生名下的产权证,那么吕先生有权与朋友解除合同。同时,由于这种情况相当于耽误了吕先生的购房计划,而这两年房价上涨较快,为了保护吕先生的权益,吕先生可以通过与朋友协商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的多少需要看当前同地段房价涨了多少,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诉诸法律了。总之,既然没法办房产证,这房子还是别要的好。”律师对记者说。
在采访时,记者还咨询了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入行多年的置业顾问李女士表示,像这种情况其实也有一些其他的方法来解决。“一般能够盖公房解决员工住房问题的单位多数是效益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单位,如果中间人违约,必然会声名扫地,咱们中国人都比较爱面子,谁也不愿让人在背后戳脊梁骨。所以找几个德高望重的见证人,也能给协议加一份保险。”李女士说。李女士的办法只是一种保护手段,市民可酌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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