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8月份,我购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房屋总价是40万,首付了12万,其余28万是通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组合贷款支付。当时在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交楼时间是我向业主交付首付款之后,在递件的时候就交楼。9月份,我给业主付了12万元首付,然后在银行签了同贷书之后,我们去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交税等手续。但是,当我向业主提出交楼的时候,业主却反悔,说要到收齐所有房款后才能交楼。由于9、10月份假期较多,因
此到目前为止,业主还是没有收到按揭款,而距离合同约定的时间已经过了一个月。请问,我现在能够要求业主交楼吗?
律师认为,陈先生可以向业主要求交房。他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于陈先生与原业主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的产权已经变更,那么
陈先生就变成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而问题是,由于该房屋被前业主实际占有,并以未收到按揭款作为拒绝交付房屋的抗辩。在此情形下,如果双方经协商仍未解决,陈先生如何才能让前业主腾让房屋?律师表示,陈先生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他可以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主张前业主腾让房屋。 (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