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1日讯(通讯员 刘美丽 王期枫 记者 胡志英)做生意的王某背着妻子为好友张某担保贷款。张某生意失败外出逃债,银行将王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还债。近日,兰山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刘某不承担。
张某与王某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张某在建材城经营装饰材料,生意一直很好。2006年,为扩大经营规模,就找到其同学王某,要求其出面担保,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王某碍于情面,未与妻子刘某协商便答应了,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
事后,王某未将该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张某尽快还款,2008年,因经营不善及其它原因,张某的生意一落千丈,张某一看银行贷款还不上便携款逃走,至今无音讯。
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银行起诉,要求王某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兰山法院认为,因该债务担保明显超过日常家庭生活的范畴,相关债务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加之,现借款人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对其丈夫王某提供担保一事是明知的、认可的,故无权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