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11月15日讯(记者冯砚农 通讯员 李慧东)威海某进出口公司在委托银行向境外一家公司代收货款时,将代收行的地址中字母“B”错误填写为“13”,从而损失货款29667美元。该公司将委托代收款银行及外运公司、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损失。11月15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外运公司及快递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2009年1月16日,威海某进出口公司向某银行递交出口托收单据一套(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出入境检疫证书等),委托该银行向其境外客户收款,并填写了托收委托书。该托收委托书记载了位于境外的代收行名称和付款人名称、代收行地址以及托收金额。当日,该行按托收指示出具托收通知书,将单据一并交给某外运公司。外运公司随即转交快递公司寄送境外代收行。
2009年1月21日,银行接到外运公司电话通知:“收件人地址有误,快件无法派送。”银行立即与进出口公司联系并核对托收指示后,发现进出口公司提交的托收委托书与银行制作的托收通知书中代收行的地址有误,均将地址中的“B”错误填写为“13”,银行当即通知快递公司按新地址派送快件。同年3月,进出口公司发现其货物已被客户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凭正本提单提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皆因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托收委托书中代收行的地址填写有误,导致代收行未能收到单据,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银行作为受托人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外运公司及快递公司亦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