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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之快递丢失只赔三倍运费
丢两千元手机获赔一百元
  • 2010年11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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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正君 刘慧娟

    在快递过程中,如果未保价的货物丢失,顾客只能得到3倍的运费赔偿。而11月13日实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未保价的快件丢失只赔偿3倍运费,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民:手机丢了只获百元赔偿

    10月份,肥城市民张先生通过一家快递公司给济南的好朋友托运了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几天后,朋友打来电话说还没有收到手机。张先生上网查询提货单时,发现上面写着无货。随后张先生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得到的回复却是只能按照运费的3倍赔偿张先生不足100元。

    在山东农业大学代理快递业务的刘女士告诉记者,贵重物品最好办理保价。若是不保价,通常是包丢不包损,快件有损坏的不赔偿,丢失的快件只能按运费的3倍赔偿。

    泰安市邮政局的工作人员说,一般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快件,比如相机、手表、珠宝等物品,工作人员都会建议市民办理保价业务,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直递包裹按5‰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取1元。未保价邮件若发生丢失、毁损、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付运费的3倍。“这是行规。”工作人员说。

    部门:三倍运费赔付已修改

    泰安市工商局合同科张倩主任表示,民营快递企业在订立快递合同时,通常提供的是可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他们常常不向客户解释清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未保价的快件丢失只赔偿3倍运费,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泰安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乔建陆告诉记者,2008年10月1日,由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施行的《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快递服务组织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服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规定不再提及“3倍运费为限”,意味着若快件丢失,消费者索赔的金额浮动幅度将更大。

    而快递服务标准中规定,快件丢失赔偿时,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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