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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11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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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离开柜台概不负责”、“谢绝自带酒水”、“商品退货须包装盒完好”……这一个个令消费者郁闷的“霸王条款”终于要被“终结”了。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于11月13日正式实施,类似“霸王条款”等合同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本报联合泰安市消费者协会,开设“点击霸王条款”栏目,对具有代表性的“霸王条款”进行点击。您身边还有哪些令人郁闷的“霸王条款”?您遇到的“霸王条款”有多霸道?本报欢迎您讲述自己的消费遭遇,举报身边的“霸王条款”。

    举报电话:18653881019、18653881010;邮箱:taql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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