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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绝自带酒水”原是“霸王条款”
  • 2010年11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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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9日讯(记者赵松刚)从11月13日开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部分内容直指“霸王条款”,而“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则是反映最强烈的条款之一。29日,记者走访多家餐饮服务店发现,这种现象仍然存在,但多数市民却对此“不知情”。

    29日,记者走进文化路与福寿街西侧的一家饭店,询问在店里就餐是否可以自带酒水时,被柜台服务员当场拒绝。随后,记者沿着福寿街往西行走,向另外4家饭店提出“自带酒水”要求。其中,有3家酒店拒绝了记者的要求。一位饭店老板告诉记者,饭店内的酒跟外面的价格都差不多,用不着“多此一举”。而另外1家则同意自带部分酒水,剩下的则要在饭店内购买。

    “到人家店里吃饭,带着从别的店里买的酒,原本就不太对。”奎文区丹桂里小区的刘先生说。也有市民认为,是否允许“自带酒水”只是酒店内部行为,“他们有他们的规定,如果我们想自带酒水的话,可以选择允许自带的饭店就餐。”但问及是否知道此条款属“霸王条款”时,他们却“不知情”。

    潍坊市12315申诉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饭店内“谢绝自带酒水”在餐饮业早已成为了“潜规则”。他们也曾接到消费者此类投诉,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只能是反映一次,提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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