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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超225天赔了11万
一老板承包工程未履约损失巨额违约金
  • 2010年11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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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1月29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时红霞)文登人王某在承包鞠某住宅楼装饰工程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完工,并且因工程质量不达标被质检部门要求返修,最终超出约定工期225天。在此情况下,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26日,文登法院判决支持鞠某诉讼请求。

    2007年8月20日,王某与鞠某签订了“装饰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王某以总承包人工费形式承包该工程,必须完成该宿舍楼所有内外墙、室外散水及材料装卸等工程量,在保证工期的情况下,必须达到质量要求。工期自2007年8月20日至2007年10月20日,每超工期一日,鞠某有权扣除总工程款的5%,作为损失费。协议签订后,王某未能按约定的工期完工。2008年5月31日,王某就该工程向质监部门递交了工程竣工报验申请。2008年6月2日,质监部门出具了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表称:楼内竣工清理差,垃圾浮灰多,楼四周散水坡未做,外墙面砖局部镶贴勾缝质量差等,要求及时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上报监督站。随即王某对有问题的工程进行了返修,返修期长达30天,整个工期拖延225天。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误工期是由于鞠某供料不及时造成,后经法院调查并不属实。最终法院认为,王某负责施工的工程不合格,给鞠某整个工程造成损失是肯定的。因此鞠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1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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