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9日讯(通讯员 韩庆林 记者 吴慧)身患残疾的王某与女儿、女婿一起生活。孰料女儿女婿背地里悄悄协议离婚,并分了王某所有财产。
王老汉是残疾人,因膝下无子为生活有所依靠便按农村风俗招被告刘某作上门女婿。
2000年,女儿与刘某结婚,二人便在王某所建的四间瓦房的宅院内共同生活。
2003年,女儿女婿共同出资在镇上购置宅基并建造楼房12间。2006年,二被告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女儿女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居住地的房产及一切财产和镇上的房宅均归男方即被告刘某所有。刘某于2008年8月10日将镇上的房产以十五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老汉得知后向刘某索要房款被拒绝。
法院审查认为,女儿女婿居住瓦房是原告在二人婚前所建,镇上的房屋为原告及女儿女婿共同建设,属家庭共有财产,应由原告和女儿女婿共同享有所有权,女儿将共有的财产擅自处分给刘某,该条款内容无效。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女婿刘某给付王某应得房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间瓦房同时归还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