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3日讯(通讯员 韩敬华 记者 吴慧)一男子利用担任业务员之便将公司的手机款据为己有,被判刑后不思悔改反而又伸手。
26岁的徐某在一通讯设备公司当业务员,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1月23日被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因徐某与老板有亲戚关系,老板不计前嫌让徐某继续在其公司上班,也好用挣的钱偿还公司损失,但没有想到,徐某不珍惜缓刑机会又故伎重演。
2009年1月至12月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将收上来的28410元货款据为己有,后将款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身为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