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5日讯(见习记者姜海姣)15日,日照市消费者协会举行第三届理事会。会议对上届《日照市消费者协会章程》进行修改,并审议通过新《章程》。其中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等规定。
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日照市消费者协会章程(草案)》。规定了消费者除享有《消法》规定的九项权利外,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新增未成年人消费者享有特别保护的权利。针对不少群众集中反映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也应受到消保条例特殊保护的问题。新《章程》总则第四条规定,应当符合其年龄、智力特点和特殊需要,如果发现有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或者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时间,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开放之后,家长可向消协投诉。
此外,还新增加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人格,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殴打、当众盘问,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所携带的物品,不得张贴处罚消费者的店堂告事。
会议产生了以苗维林为会长,张军礼等10位领导为常务副会长,张承光为秘书长的消协第三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