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月菊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识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本案被告无证驾驶机动车,停车未设置警告标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同时,没有挂牌、没有办理驾驶证的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由于马某、冯某都是无牌无证驾驶,所以都有交通违法行为。死者马某向前行驶,没有充分注意道路安全,冯某没有证据证明按照规定停车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所以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是正确的。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按双方的责任进行赔偿。
(岳茵茵 孟冰 王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