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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报销费用借钱不还
临沂城建办原主任受贿百万获刑11年
  • 2010年12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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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临沂12月20日讯(通讯员 沂红 增才记者 志英)临沂市城建办原主任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后,还报销费用,通过借钱等手段拿开发商的钱不还,涉案价值人民币115万余元、美金7.1万元。近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

    据了解,今年61岁的张某,是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建办”)原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2年间,张某利用担任城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过程中,先后17次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崔某、唐某等14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美金7.1万元(折合人民币58.646万元)。

    其间,张某还报销了自己购买摄像机的费用1.8万余元,以其子的名义收受某开发公司的干股41.6万余元,还以借款的名义向开发商借了4万元钱,至案发时未归还。

    另外,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为其亲属购买住宅单元楼2套,共计少交房款15.8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且在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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