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重点管理区(济南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
在禁养区内饲养犬只或者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