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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鉴定材料律师有知情权
  • 2010年12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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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泰安市司法局和泰安市检察院联合下发了《泰安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律师协会关于沟通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律师接待制度,明确了律师对案件的进程以及案件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鉴定材料等有知情权。

    建立律师接待制度,办案人和律师可以预约沟通案情,交换证据,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等申请或者意见,办案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本报见习记者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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