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月17日热线消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张宣英 衣慧明) 汶上县一男子杜某,因拖欠他人房款,被债主告上法庭,法院判其立即还款后仍不还款,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近日,汶上县法院公开受理了此案,杜某除偿还债主江某本金外,还额外多支付了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共18万元。
2008年1月,江某与杜某签订了一份“厂房转让协议”,约定将杜某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某一处厂房,约定于当年8月1日前交接厂房,如杜某违约,赔偿违约金10万元。此后,江某在规定期限分两次向杜某支付了转让费40万元,但杜某一直未交接厂房,江某诉至法院请求维权。此案经汶上县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于2009年1月终审判决杜某退还江某转让费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事后,杜某拒不履行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调查了杜某的财产状况,发现在诉讼过程中,杜某已经通过多种途径转移自己的财产,但在一单位的到期债权60万元还未来得及处理,执行法官迅速将此笔款项扣划至法院的执行账户。杜某的如意算盘不但没打成,由于其拖延履行判决,除需支付本金40万元还多支付了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18万余元。多掏了18万元的杜某悔不当初,感叹自己该早早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