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被执行人杜某对法院判决内容无异议,承认欠江某房款40万元,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杜某不但不主动履行判决,还以转移财产、掩盖经济情况的方式逃避履行。明明有到期的债权,却不主动用其偿还拖欠江某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依法提取杜某的到期债权,并由杜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