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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
副庭长徐念华
  • 2011年01月18日 作者:
  • 【PDF版】

    该案被执行人杜某对法院判决内容无异议,承认欠江某房款40万元,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杜某不但不主动履行判决,还以转移财产、掩盖经济情况的方式逃避履行。明明有到期的债权,却不主动用其偿还拖欠江某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依法提取杜某的到期债权,并由杜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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