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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法院柘沟法庭庭长 柏仲民
  • 2011年01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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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5名学生作为侵权行为人,最小的只有9岁,最大的也不过13岁,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春节将至,家长应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在燃放烟花爆竹增添节日气氛的同时,切不要忘了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出了事故则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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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法院柘沟法庭庭长 柏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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