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月25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冷西金 孔凡岩)套牌轿车司机邹某撞上了无牌摩托车,并致摩托车主受伤,由于套牌车未入交强险,导致摩托车主赵某得不到相应赔偿,赵某将邹某告上法庭。日前,曲阜法院判决邹某在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赵某3万元,再按照其过错责任进行赔偿。
2010年1月14日14时,邹某开一套牌桑塔纳轿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在曲阜城东八宝山某处向左掉头时,与从东向西行驶的赵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大腿及右小腿骨折,经司法鉴定属十级伤残。2010年8月,赵某诉至曲阜法院,要求邹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7万元。
曲阜法院认为,邹某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故其应在相当于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赵某先行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