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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擅改燃气设施 最高罚款10万
  • 2011年02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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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4日讯(记者 张金东) 从2011年3月1日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根据新的管理条例,擅自改动室内燃气设施的个人面临最高1000元罚款,而对单位用户的罚款上限是10万元。 

    德州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陈广胜介绍说,在使用燃气过程中,一些市民或单位为了个人使用方便,未经燃气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私自乱接燃气管道;也有一些用户为了“省钱”,私改燃气计量表偷用天然气。诸如此类的行为在3月1日以后将面临重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私改燃气设施的个人将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对私改燃气设施的单位用户的罚款最高可达10万元。

    除了对用户做了详细限制性规定外,该条例也对燃气经营者的行为做出了约束。例如,因管道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据了解,目前德州市主城区居民燃气用户已近12万户,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户数量保持着快速增长,市民的合理用气、安全用气显得十分重要。“出台这样一部详细条例,对经营者和用户来说都有好处。”谈到这部条例的影响,陈广胜经理如此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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