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日讯(记者 杨金涛 通讯员 王卫利) 禹城高中生小王在禹城某品牌运动服专卖店内花费599元购买了一套运动服,恰逢该店搞促销活动———购物满500元送100元代金券。于是小王又选了一个篮球,用代金券进行结算时,却遭店方拒绝。
店方称,代金券只能再次购买运动服,不包括球类、小背包、袜子、帽子之类的小件商品。可小王如果再购买运动服,还要再加钱。小王很气愤,认为该店的做法不讲道理。但任凭小王怎样理论,店方却以海报右下角“该活动解释权归店方所有”为由坚决不予回应。小王随即向禹城市消协投诉。 禹城消费者协会接举报后,立即派人到事发地点调查。小王的申诉情况属实,被诉商店门前张贴的活动海报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活动细则,只写着“自1月28日至2月28日,消费满500元送100元代金券活动。”海报右下角处,用小字标注着“该活动解释权归店方所有”字样。
消协人员指出:国家工商总局已于2010年10月20日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列为违法行为,最高将处以3万元的罚款。
在消协调解下,店方向小王赔礼道歉,允许用代金券进行结算,并承诺消除相关的违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