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3月2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静) 济宁的王某十多年前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被抢走并被恶意透支,银行将透支款作为逾期款列入王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使王某不能贷款买房,王某发现后状告银行要求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精神抚慰金。近日,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6月15日,王某去银行贷款买房,却被告知其存在逾期未还款的情况,无法贷款。王某经调查才得知,原来是10多年前被抢的信用卡遭恶意透支后,被银行作为逾期款列入王某的个人信用报告。王某于是将发卡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消除不良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失。
原来1995年10月,王某在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1996年1月17日,王某在济南出差时,其信用卡及身份证被抢。第二天上午王某办理了信用卡挂失业务。但王某的金穗卡已经在1月17日透支消费4笔,共计8千多元;1月18日透支消费3笔,共计5千多元。另外,在1996年10月16日还透支消费1笔,计2千多元。以上金额共计1万6千多元。上述透支款,王某没有偿还,银行方面也没有通过诉讼途径追索,该款被列为呆滞账。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将该透支款作为逾期款列入王某的个人信用报告。
法院经一审后认为,王某在信用卡丢失后,应当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王某信用卡丢失后的第二天才办理了挂失手续,对于信用卡挂失前的透支损失,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对于挂失后的透支损失,王某不承担责任。被告银行将信用卡挂失后的透支款2千多元也列入原告欠款,明显属不当,被告应予更正。但王某要求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