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日讯(见习记者 姜海姣 通讯员 万辉 弓弘) 家中的电视机突然起火,将人惊出一身冷汗。电视机的卖家却一脸冷漠,表示一年保修期已过,“与本店无关”。3月3日上午,经日照市工商人员调解,店主当场赔偿1000元。
2月27日早晨7点半,家住岚山区后村镇井沟村的郑佳敏和小女儿正在睡觉,电视后面突然冒出黑烟,而且烟越来越浓。郑佳敏惊醒后迅速扯下电源线,又冲出去拉了电闸。在邻居们的帮助下,半小时火被扑灭。但这间约六七平米的卧室已经变了模样,墙壁和屋顶被烟熏得乌黑,电视机被烧得面目全非,墙上的插座已经被烤化。
郑佳敏说,这台17寸电视机是她两年前花300元买的,当时电视机的外包装看起来十分正规。出事后,郑佳敏找到卖家———一家家电维修店的店主。“可是他们不管,说保修期是一年,过了一年就不管了。”由于当时没有开具发票,郑佳敏无法证明购买的时间和商家。
为帮助消费者维权,日照市工商局消保科联合东港区工商分局、岚山区工商分局共同进行了调查和调解。经调查发现,这台电视机其实是翻新电器,并非正规厂家生产,属于“三无”产品。据了解,该村有不少村民都购买了这种翻新电视。
工商人员认为,“按照规定,维修店无权售卖家电。市民们也应到正规商场购买正规商品,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在市、区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劝说和调解下,店主同意当场赔偿郑佳敏的损失,共计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