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第16条规定,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服务业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全市各商业银行支持服务业的信贷增速要高于信贷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
建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政策第17条规定,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银行信贷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
培养和引进人才
政策第23条规定,有计划地在职业技术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
第24条规定,加快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内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人才来日照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鼓励自主创业和吸纳就业
政策第26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批后,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27条规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