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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换残次衣服“特价”成拦路虎
律师:商家促销行为仍应承担“三包”
  • 2011年03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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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6日讯(记者 孙翔)6日,市民刘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商场购买了一件打折衣服,回家之后发现瑕疵,想去换一件,拿出购物凭证却看到“特价不退换”的字样,这让他觉得很不公平。

    刘先生告诉记者,5日他在嘉信茂广场二楼一家商铺购买了一件特价衣服。当时他看到这件吊牌标价199元的品牌衣服打折之后只要60元,而款式和大小也比较合适,试穿之后就买了下来。回到家仔细一看,却发现衣服的里子有三处刮伤的痕迹,就想着去换一件。拿出收据之后,刘先生却惊讶的发现,上面竟然有“特价不退换”的红色印章。找到商家,对方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换货。

    这个印章让刘先生觉得不能接受。他认为,买的时候对方并没有说不能退换,等他付完了钱,却盖上这样的印章,显然是霸王条款。“按理说,在三包期内应该可以退换才对。早知道不能退换,说不定我就不买了。”

    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张崇珍律师表示,特价、打折属于商家的促销行为,对于所销售的商品仍然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保证其质量。商家未与消费者协商就加盖“特价不退换”的印章,属于格式合同,构成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承担三包责任的,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也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他还提醒,如果商家销售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所售特价商品为处理品、残次品,则经营者不必负责商品的三包。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品、残次品不享有“三包”服务。根据刘先生描述,商家并未告知所售衣服是处理品或有质量问题,却规定“不退换”,属于霸王条款,只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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