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8日热线消息(记者 张斌)一8岁男童在燃放捡来的鞭炮时,不慎将左眼炸伤。孩子的父母认为,鞭炮是在鞭炮厂附近捡来的,鞭炮厂应负一定的责任。而厂方却坚持自己与该事故无关,拒绝赔偿。
3月8日,莒南县涝坡乡西山村村民王良远反映,一家名为“临沂喜洋洋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鞭炮厂坐落在他们村旁。2月26日,在鞭炮厂东面一条马路上散落了很多该厂生产的鞭炮,村里的不少孩子都去捡,自己的两个儿子也拿回来不少。
2月27日中午,两个孩子燃放这些捡来的鞭炮玩乐。其间,两个孩子把鞭炮掰开,把火药装入一个塑料瓶中,谁知燃放时产生的巨大威力将王良远的两个儿子炸伤,其中8岁的小儿子的左眼被炸伤。经医院诊断,王良远的小儿子伤情严重,已经将左眼眼球摘除。
王良远认为,鞭炮属于危险品,厂方应该妥善储存自己的产品,不应该将其撒落到公路上。虽然事故是因为孩子燃放鞭炮不当引起的,但厂方也应该为此承担一部分责任。
事后,王良远曾多次找到鞭炮厂,希望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厂家坚持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拒绝赔偿。
记者联系到临沂喜洋洋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颜老板,他认为,当日有结婚、上坟的,很多地方都在放鞭炮,也会有些未燃放的鞭炮掉在地上,无法确定王良远的孩子燃放的鞭炮是在他们厂附近捡到的。颜老板建议王良远通过当地的司法途径解决此问题。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彭海律师表示,本事件中,主要责任应该在于孩子所燃放的鞭炮的原来拥有者,正是由于其在鞭炮制造、运输、燃放等环节中出现了丢弃、遗落等现象,才导致了惨剧的发生,所以在本事件中应付主要责任。孩子用不正当的方法燃放了鞭炮,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负次要责任。
彭律师表示,虽然本事件责任界定明确,但取证上操作性难度较大,彭律师建议王良远,找到确凿证据后,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