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被告侵犯著作权案开庭审理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王颜 通讯员 贾丰元 石兆慧)8日,记者从泰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起印刷、销售盗版《语文报》的案件。该案被国家“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署等五部委列为全国挂牌督办侵权盗版重点案件。
王某是泰安某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11月至2009年5月期间,在未经语文报社许可的情况下,王某从王某某处取得正版《语文报》样报,利用其所经营的印刷厂印刷盗版《语文报》79万余份,以每份报纸0.23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销售盈利。2010年9月至11月上旬期间,王某再一次盗版印刷《语文报》2.64万余份,提供给王某某销售。
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王某还联络韩某与司某等人,形成了联系印刷、贩售盗版《语文报》的合作关系。自2010年9月至11月上旬期间,在未经语文报社许可的情况下,韩某为王某提供正版《语文报》样报,王某再一次盗版印刷《语文报》79万余份,以每份报纸0.18元的价格提供给韩某,韩某通过加价销售给司某等人。期间,韩某向王某支付报纸款共计10.3万余元。
2010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接语文报社报案后,在王某经营的印刷厂内查获盗版《语文报》16.1万份,其中为王某某印刷1.24万份,为韩某印刷14.86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