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0日讯(记者 聂金刚 通讯员 崔秀珍) 消费者张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袋火腿肠,回家后却发现已经变质。张女士本想讨个说法,谁知超市以不是他们生产的为由拒绝进行赔偿,让张女士去找生产厂家。在消协的调解下,张女士获得了火腿肠价格十倍的赔偿。
3月6日,广饶县消费者张女士在县城某超市以7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火腿肠。回家食用时,张女士发现火腿肠有一股难闻的气味,于是找到超市要求退货或赔偿经济损失。谁知超市以不是他们生产的产品为由,让张女士直接找生产厂家。无奈之下,张女士将此事投诉到广饶县消费者协会,“不是为了钱,超市的东西都不能保证质量,这太让人生气了。”
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与超市取得了联系,经现场仔细确认,超市承认有一根火腿肠确实有异味,可至于在保质期内火腿肠变质有异味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超市也说不清楚。
广饶县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最终超市同意赔偿张某购买火腿肠价格十倍的赔偿,共计70元整,张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警示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认真识别商品的品牌以及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的嫌疑,最好保留购物凭证,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