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7日讯(通讯员 李久彪 陈维福记者 孟君)由于货车装载货物过多,车辆进入车间时货物竟与车间门上方相撞,代宇(化名)毫不知情中被掉落的货物意外砸伤。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85957.47元。
2010年4月5日,冯安(化名)驾驶着刘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98306、鲁ML331挂货车为山东泽辉高科涂层公司送货。谁知,由于车上的装载货物高度过高,车辆在开进泽辉公司车间门口时,车上货物竟与车间门上方相撞,顷刻间,车上货物掉落了下来。这时,碰巧在附近的代宇不幸遭遇了这意外之灾,被货物砸伤。
经临沂金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后,代宇的伤情已经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代宇将冯安、刘某及车辆强制保险机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诉至沂南县人民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应比照适用该条例。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