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4日讯(记者 王金强 通讯员 黄勇 房堃 颜静) 25年前,表兄妹未登记就结婚,如今因感情不和到法院闹离婚,却被告知,他们的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986年10月,齐河县晏城镇的武某和姨家表兄张某都到了结婚的年龄,两家人怀着“亲上加亲”的想法,撮合二人,未经婚姻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在一起。1987年10月20日,表妹生下一个儿子,家庭生活一直很美满。
近期,由于家庭琐事频发,双方感情不和。表妹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表兄认为双方成婚多年,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后,法官了解到原告与被告双方系表兄妹关系,且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后,告知当事人因双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违反《婚姻法》禁止结婚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武某和张某25载“婚姻”只是事实上的同居关系,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也无须法院强制判决。
最终,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并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