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7日热线消息 (记者 郇恒吉)看好房子签订了定房协议,没想到准备带着钱去交首付款时,售楼处经理竟告知房子已经另售了。苍山县的杨先生近期遭遇了这样一件烦心事,后与售楼房多次协调后,售楼方才同意将3万元购房定金退回。
据杨先生介绍,2010年12月初,他看中了市区解放路与临西十二路交会处南300米左右的一个正在销售的楼盘,后到该楼盘售楼处咨询了解了相关情况。
2010年12月17日,杨先生再次来到该楼盘售楼处,选好了15号楼三单元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并签订了一份定房协议。“当时,签订定房协议后就交纳了1万元定金,12月22日又补交了2万元定金。”杨先生说,他前后共交纳了3万元定金。
2011年3月11日,杨先生被告知到银行办理相关的贷款手续。“当时,售楼处要求我们夫妻二人带着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但当时我妻子的户口簿在更换,证件不齐便没能办理完相关手续。”杨先生说,大约过了一周,他从老家将妻子的户口簿带来,办完了相关手续。
3月20日上午,杨先生带着手续和钱到该楼盘售楼处准备交纳首付款。谁知,签订预售合同时,他竟被告知房子已经另外销售了。“因为妻子户口簿的问题,我当时和楼盘销售经理沟通过了,但是不知什么原因房子就另外卖给别人了。”
后来,杨先生多次与售楼处协商,希望能要回当时定下的房子,但由于房子已经另售,并且签订了预售合同,杨先生无奈只要回了自己的3万元定金。
27日下午,记者联系了该楼盘销售处赵经理,他表示定房协议上有明确规定,客户在收到相关通知七日内必须交齐首付款并签订预售合同,否则售楼处视客户自动放弃。“我们当时多次电话通知客户,要求其尽快到售楼处交纳首付款,但客户迟迟没有交纳,按照规定我们便将房子另外出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