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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借钱不还成被告
法院判决其父母代为偿还
  • 2011年03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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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7日讯(见习记者 王瑞景 通讯员 高欣 刘君东) 14岁少年因上网缺钱,向父亲的朋友借了1000元钱,为还款之事双方发生纠纷。近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大王法庭调解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李某某14岁,在广饶县城某中学读书,2010年6月7日,因无钱上网,李某某便谎称他生病需治疗向其父亲认识的张先生借了1000元钱,并出具了借条,约定3个月后还款,从借款之日起每月支付利息50元。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向李某某的父母索要欠款,他父母却以不知道该借款事实,且李某某属未成年人,他所实施的借款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11月份,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法定代理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14岁的李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所以被告李某某实施的借款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因借款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应返还给原告张先生。同时,因原告张先生明知李某某为未成年人,还将钱借给被告李某某,也存在过错,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对其主张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经协商,被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当庭偿还原告张先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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