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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安置补助提至22元/㎡
省城房屋征收主体变为政府,并首次规定补偿听证程序
  • 2011年03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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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28日讯(记者 喻雯 实习生 王倩) 半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可开听证会,拆迁过渡费每平方米涨到22元……近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出台。专家认为,新规有了质的变化,政府成为征收、补偿的主体,政府不得再责成开发商强制拆迁。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征收拆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收过程中召开听证会在济南属于首次,这也极大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此外,根据暂行规定,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5元提至22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5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

    “暂行规定的实施相对之

    前的规定发生了质的变化。”上述负责人说,首先是程序上更加严格,征收补偿标准法定化,补助奖励合法化。“新的暂行规定,也使拆迁主体发生了变化。”该负责人表示,征收、补偿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建设单位不再参与搬迁,只是参与建设活动。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李铁岗说,听证会、政府申请法院拆迁等内容反映了拆迁工作标准化、程序化、法治化、专业化四大特点,将真正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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