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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调控目标要“调”更要“控”
  • 2011年03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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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国八条”规定的房价调控的三个参照系中,一些地方政府只选择了“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这两个指标,而对“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个最核心的指标却避而不谈。

    □特约评论员 汤嘉琛  国务院要求各地公布房地产调控目标的大限将至,多数地方政府仍持审慎观望的态度。已经公布调控目标的近40个城市未见降字,绝大多数的房价涨幅都定在10%左右。(3月28日《京华时报》)

    舆论普遍认为,不少地方政府公布的“限价指标”看上去更像“涨价指标”,难免会让公众失望。这让笔者想起了地产大佬任志强的一段话。在前不久的“中国商业地产行业发展论坛2011年会”上,任志强说:“每一次政策出台之后,所有的媒体朋友都告诉我,这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政策,然后所有的消费者都在希望房价下跌以后他们可以用最便宜的价格购买住房,从2003年到现在,他们每一次都失望了。”

    公众一次次失望,房价也在“调”而不“控”的政策之下节节攀升。何以出现这样的局面?

    从一些地方政府的角度来说,他们之所以不肯对房价调控动真格的,主要是因为难舍“土地财政”的诱惑。来自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土地成交金额前20名的城市土地出让金总和达到了1.24万亿,比2009年的9230亿元增加3155亿元,增幅约为34%。如果将城市范围扩大到前70位,那么,土地出让金的总和将达到1.7万亿。业内专家曾表示,2009年房地产和建筑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约为12%,考虑到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其整体重要性可能更高,达到25%以上,这意味着,只要盘活了房地产产业这一盘棋,GDP考核的压力基本无虞。

    这也很好地解释了,在“新国八条”规定的房价调控的三个参照系中,为何一些政府大多只选择了“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这两个指标,而对“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个最核心的指标避而不谈。毕竟,这种选择,既在形式上遵守了中央调控房价的政策,又对地方政府倚重多年的“土地财政”予以最大程度的宽容,何乐而不为?

    当然,板子也不能完全只打在地方政府身上。

    一方面,现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客观上为地方政府给房地产市场开绿灯创造了便利。目前我国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政策依据有三个:即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2010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三个核心文件都只笼统地强调“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但到底如何判断“房价过高”和“上涨过快”,一直都缺乏具体的标准。虽然“新国八条”中,提出了“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三个微观一些的参照,但它们都只停留在“建议”层面。

    另一方面,现有政策缺乏严苛的问责机制,如果未能达到调控目标,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将承担何种责任的规定尚不明确。这难免会削弱所谓的“史上最严调控政策”的实际调控力度。

    “新国八条”规定的大限即将到来,京、穗、深等尚未公布房价调控指标的那些城市这两天将掀开最后的面纱,但愿他们能够推翻任志强的判断,别让大家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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