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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将禁烟
规定将自五一起施行,勒令不改者,将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2011年04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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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1日讯(记者闫丽君实习生 宋佳 通讯员 王善浩)从5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全市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实现禁烟,并设置禁止吸烟的警语和标志,对于给予警告又逾期不改的场所,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0日,记者获悉,我市将推行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从5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对此,市卫生局监督所三科科长姜良彦说:“禁烟不容易,需要一定的过程,工作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据了解,早在1996年,国家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规定,商场、书店、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公共交通工具及等候室禁止吸烟,从十多年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

    与之前的“禁烟令”不同,《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一些制度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的场所,卫生监督部门将依据此项条款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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