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日讯(记者 刘爽 通讯员 王东 李翔) 2日记者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济南市下文转发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2010版目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设置一个月过渡期,原《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2005版目录》)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文件还对部分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支付比例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一是《2010版目录》中较原《2005版目录》新增加的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为40%。二是备注中标注“△”的乙类目录药品,按照《2010版目录》规定,参保人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金支付。其中原个人自付比例为15%的,个人自付比例维持不变;其余的,个人自付比例为40%。三是未列入《2010版目录》的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凡西药品种通用名和剂型已列入《2010版目录》的,如其价格不高于所组成药品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之和,可视同乙类目录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自付比例为40%。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对上述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