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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贩卖13万元假烟到青
广州假烟贩子青岛获刑1年
  • 2011年04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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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5日讯(通讯员 叶达 记者 赵壁) 广州假烟贩子张某在两年内,向青岛一卷烟经营商“对口”销售了价值13万余元的假烟,后被相关部门查获。近日,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3月21日,青岛市四方区烟草专卖局在四方区湖清路一家货运站,查扣张某从广州市通过货运的方式销售给梁某的红塔山(软经典)卷烟100条、红双喜(硬8mg)卷烟40条、玉溪(软)卷烟10条,共价值人民币12,350元。同年4月,青岛市崂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从梁某租赁的崂山区张村滨海大道西侧一临建厂房、市北区辽宁路原针织三厂院内出租房、市北区辽宁路98号二楼一房间内,查扣梁某从张某处购买的还未销售的红双喜、南京、玉溪、红塔山、苏烟、云烟、泰山、黄鹤楼、中华等多种品牌卷烟1,011.4条,共价值人民币120,906.60元。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被查扣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质量伪劣。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暂住在广东省广州市,从事贩卖卷烟生意。期间,张某到青岛认识了经营卷烟销售的梁某(另案处理)。后自2008年至2010年4月间,张某通过空运、货运等方式,多次向梁某销售假冒红双喜、南京、玉溪、红塔山、云烟、泰山、黄鹤楼、中华等多种品牌的卷烟。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仍予以销售,价值人民币133,256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依法宣判,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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