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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工作受伤,雇主拒绝赔偿
法院判雇主赔偿45000余元
  • 2011年04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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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4月5日热线消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韩梅) 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一工人工作时意外摔伤,向雇主索赔遭拒。日前,金乡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雇主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45000余元。  

    金乡县高河乡村民周某,农闲时在本乡一码头打零工,自2009年起应王某雇用负责清理船舱的工作。2010年12月6日晚,周某清理完船舱后爬梯子出船舱时,不慎从梯子上滑落下来造成腰椎骨折。事后,周某的伤情经司法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先后花费2万余元医疗费,其间周某的哥哥向雇主王某索要医疗费,王某分两次支付了1000元。不久,王某以与周某没有雇用合同为由,不承认双方有雇用关系,让周某的哥哥补写了1000元钱的欠条,并拒绝支付受害人任何费用。周某无奈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查明,周某自2009年起就在由王某经营的金乡县某码头打零工。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受害人提供的两张工资单,及其他证人证词足以证明双方的雇用关系。 

    法院认为,受害人周某是在王某指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舱清理活动的,并在王某处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雇用关系。周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伤害,王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周某在爬梯子出船舱时,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原、被告按2:8分担责任为宜。原告的哥哥向被告出具的1000元借条,实为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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