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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一房两卖成被告
法院判其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未交房违约金
  • 2011年04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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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4月5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冷西金 曹兴友) 已预交了部分房款并签了购房合同,但曲阜孟先生的房子却被房产商再次卖掉,房产商声称因孟先生该付的房款逾期未交,购房合同无效,所以房子已转卖给他人,孟先生一怒之下将房产商告上法庭。曲阜法院一审判决购房合同有效,房产商向孟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未交房违约金。

    2007年12月,孟某与曲阜一家房产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孟某购买该房产商楼房一套,总价款为22万元,房款于2007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应缴纳违约金。同时规定,房子于2008年12月底前交付,逾期交房,房产商应按日向孟某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孟某即交付了10万元预付款,但剩下的房款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完毕。2009年3月,孟某从该房产商处得知该房已经卖给他人,房产商也承认该房已卖给他人并通知了孟某。

    房产商辩称,因为孟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款义务,超过付款期限,房产商按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房产商已通过电话及多次当面向孟某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房产商和孟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孟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清购房款,应当向房产商支付违约金,但因房产商没有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不予审理。对于房产商提出的因孟某先违约而解除了与孟某合同的辩解,法院认为,因房产商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通知孟某解除合同,即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依法行使了解除权,故其此主张不予采信。房产商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孟某继续履行交房的义务,并于2009年4月起至实际交房日止,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支付给孟某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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