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6日讯(记者 刘遥) 日前,市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其中就县级团委书记提名同级党委委员、人大、政协常委,县和县以下团委书记列席党的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等政治生活待遇明确了具体要求,为做好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提供了强有力政策保障。
该《意见》提出,要落实团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要按照同级党组织(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条件配备,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团的县级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各级党委在提名同级人大、政协常委候选人时,应考虑符合条件的团的负责人。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是党员且条件适宜的,要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