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12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邹城的丁某欠邹城一水泥厂4万元货款,借款一事确实存在,但水泥厂起诉丁某后却讨不回这4万元钱,原来是因超过诉讼时效,水泥厂丧失了胜诉权。日前,邹城法院依法驳回了水泥厂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因丁某欠邹城某水泥厂的4万元货款迟迟不还,水泥厂将丁某起诉至邹城法院。原来在2001年5月,丁某承建邹城市一小区住宅楼期间,委托邹城的这家水泥厂加工制作水泥产品,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至2002年1月4日,水泥厂依合同约定向丁某供货,累计货款42000余元。其后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水泥厂并没有向丁某本人主张债权。2010年8月,水泥厂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货款。丁某应诉称,水泥厂从2001年签订合同以来,从没向其索要过货款,且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邹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水泥厂与丁某所签订的供货合同有效,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双方各自的义务。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不能取得胜诉权。水泥厂在8年多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偿还货款,已经丧失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