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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代求助人申法律援助
开庭前三天将确定承办律师
  • 2011年04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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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2日讯(记者 张永斌 通讯员 梁作升)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少跑些腿了。12日,从市司法局获悉,日照市出台意见,当事人申请救助并符合条件的,法院将在开庭十日前,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函申请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12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近日联合印发意见。意见规定,当事人依据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并向法院申请救助的,法院审查后,应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法律援助机构不再进行经济状况审查而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位律师说,与之前相比,当事人可以少跑腿,省去了法律援助机构经济状况审查的环节,也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可以更方便地接受法律援助。

    意见同时规定,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院应于开庭十日前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商请法律援助函》。法律援助机构接函后,应当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案件,并于开庭三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法院。 

    同时,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将简化审批手续,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缓交诉讼费的决定。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有对方当事人负担,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 

    据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该律师介绍,法律援助主要面向农村和城镇低保户,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经济条件差的妇女以及农民工等其他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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