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13日讯(记者 王海龙 通讯员 张建) 济宁市区的刘某春节后应聘到一家企业上班,经过两个月的试用后,企业决定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告诉刘某要交2000元的风险金。刘某感觉不可理解,遂到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咨询。劳动监察执法人员明确表示:此举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
据了解,曾经在青岛某企业打工的刘某春节后回到老家济宁,进入一家进出口企业工作。因为曾经从事过此类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小刘的工作得到了老板的赏识。为留住小刘,老板决定提前与小刘签订合同,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小刘被告知要缴纳2000元的风险金。“我们行业人才比较难找,所以也希望员工能够在公司长期发展,此举也是为避免员工签订合同后违约。”小刘的老板这样解释。
据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李英支队长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一些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签订合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监察支队立即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并帮助小刘讨回了已经缴纳的2000元风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