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3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郑淑梅) 下班回家途中,怀孕9个月的王某被面包车撞伤,致使腹中胎儿死亡。诉诸法院后,王某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36万余元。近日,五莲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8月19日,即将临盆的王某在下班步行回家的途中,被林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致王某受伤,送至医院。因受撞击,王某腹中胎儿不幸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赔偿胎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王某腹中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对王某要求赔偿因事故致胎儿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但王某因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给其精神造成了痛苦,应给予精神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