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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今后每年须查体
  • 2011年04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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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4日讯(记者 闫丽君 通讯员王善浩)14日,记者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获悉,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再区分工种,必须每年进行查体。今年5月1日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首次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档案有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据悉,《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烟台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的姜良彦科长解释,今年将不再区分从业人员的工种,而统一每年查体。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只有提交由卫生监督部门和疾控部门出具的健康查体证明才能上岗,否则视为无效证明。

    姜科长说,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实施细则》还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并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管理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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