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19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许贵梅) 泗水的董某与租用其冷库的陈某之间因2万元垫付电费而对簿公堂。
2010年2月份,陈某在董某的冷库内冷冻储藏了大量用于制作桃罐头的桃瓣。2010年3月份,陈某因故外出,下落不明,未能按时缴纳电费。按供电部门的规定,若再不缴纳电费,将拉闸停电,冷库内的10几吨桃瓣将腐烂,损失巨大。在此情况下,董某为保住冷库内的桃瓣,使陈某不受损失,遂决定用个人资金为陈某垫付了2010年2月和3月两个月份的电费2万元。陈某回来后,董某多次找陈某要求返还为其垫付的两个月电费,但陈某以种种理由推托,董某遂将陈某告上法庭。
泗水法院一审后认为,本案中,董某的垫付行为虽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董某是为了陈某的冷冻桃瓣不受损失,有为陈某谋利益的意思。因此,董某为陈某管理冷冻桃瓣而垫付电费,已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无因管理。据此,法院判决陈某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董某垫付的2万元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