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在本案中,尽管董某没有义务为陈某垫付电费,但其垫付电费的行为客观上避免了陈某的损失,所以董某要求陈某返还垫付的电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