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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法官点评
  • 2011年04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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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上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丽萍法官介绍,该案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介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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