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25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盛苏 关在峰) 微山县的李某和王某是多年的好友,但李某却在短短的半个月内以做生意分红为由,骗取王某55万元。被抓获后,微山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0年3月28日至4月11日,李某以做煤炭生意分红为名,分3次向朋友王某借款共55万元,李某借到款后用来还债和挥霍。后来王某向李某追要欠款,李某便关掉手机,玩起了“失踪”。2010年8月,李某在济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被抓获后,其亲属退还受害人王某25万元和一辆轿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